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执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059孙明福与彭允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福,彭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05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福,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彭允奇,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明福与被执行人彭允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房产及车辆信息,要求法院调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的存款,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2、2016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各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3、2016年9月25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信息。4、2016年9月25日,到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9月25日,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6、2016年9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7、2016年9月25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9月25日,向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3月20日,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6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彭允奇于2016年10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2016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6年11月起每月付申请人5000元,月底前付,直至付清。(2016年11、12月同意被执行人付4000元)”。11、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允奇到庭申报财产,因其申报财产不实,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彭允奇司法拘留15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2、2016年10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324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