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徐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徐波,艾欣,徐小烨,XX,王敬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963号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五宜大道99号(科技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1796392C。法定代表人:汪方平。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环城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5810433-9。法定代表人:徐波。被告:徐波,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艾欣,女,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徐小烨,女,生于1989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XX,男,生于1969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王敬芬,女,生于1967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徐波、艾欣、徐小烨、XX、王敬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清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