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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来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来捧,李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许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捧,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原审被告:李宝强,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来捧、原审被告李宝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7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因此,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来捧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1月,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定远县xx镇“佰泰·中央新城”二期工程需要使用砂石料等建材。该项目部与王来捧于2014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砂石料供应合同》,约定了材料的价格、付款等相关事项。2016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尚欠687234元材料款未付。王来捧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材料款。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王来捧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王来捧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定远县境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