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麻城市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麻城市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6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荣茂朝。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麻城市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田志敏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