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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泽根与被执行人龙荣塘、周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根,龙荣塘,周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泽根,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龙荣塘,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周友会,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泽根与被执行人龙荣塘、周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