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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恩与被执行人吴雪云、欧阳长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恩,吴雪云,欧阳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103号申请人吴永恩,男,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吴雪云,男,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欧阳长秋,男,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永恩与被执行人吴雪云、欧阳长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吴雪云、欧阳长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雪云、欧阳长秋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