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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能起、郭江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能起,郭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能起,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邢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江海,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再审申请人张能起因被申请人郭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521民申1号民申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郭江海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江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江海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6)冀05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江海负担。审判长 李        继        存审判员 蒋        铁        雷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解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