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环���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9831号原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有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锭。被告:刘永春,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70.6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所欠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1,809.23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戴筱岚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系上海市宝山区花园宅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42元,被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审理中,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3月2日装修房子,物业不让被告装修工人进去,说敲墙的人一定要物业指定的人,被告提出异议。后来装修工人进去后,原告又要求被告开两张装修工人临时出入证,再交200元垃圾费,被告提出已经交过300元的垃圾费。开始装修后,装晾衣架的时候,物业要求被告装伸缩架,被告提出其他业主已经装了伸出去的衣架,被告也装了伸出去的衣架,物业公司就断水断电,被告到相关单位反映,第二天恢复了水电。2012年6月搬进去,10月摩托车被偷了,物业不给被告看探头。被告报110,警察来看了探头,被告认为保安没有尽到责任。物业费确实交到2012年4月底。原告表示,装修人员出入证都要办理。300元是房屋进驻的时的建筑垃圾费,200元是垃圾短驳费。小区里有非机动车停车库,原告不收停车费。录像监控在业主报案后警察可以看,但不可以直接拷贝给业主,如果警察提供我们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系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作为业主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关于被告所称的房屋装修时发生的情况,属于原告履行管理的范围。关于车辆被偷,应由被告另行报案处理。被告以上述理由不付物业管理费,依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考虑到被告房屋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服务也有提高的空间,故对滞纳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70.6元;二、原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永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