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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传鑫与邵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鑫,邵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吴传鑫,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邵常彬,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传鑫与被执行人邵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执行人邵常彬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