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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万国与王邦正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国,王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万国,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王邦正,男,生于1982年7月14日,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畜牧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万国与被执行人王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万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高万国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高万国撤销对被执行人王邦正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宁050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