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姚辉,杜晓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负责人左文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姚辉,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杜晓真,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姚辉、杜晓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辉在银行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辉在中国银行枣庄薛城支行营业部00000xxxxx账户内存款1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