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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68号原告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桐子社区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04962798。法定代表人张银辉,总经理。被告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福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8496H。法定代表人刘小虎,经理。原告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乡公司)与被告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合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鼎合公司给付龙乡公司货款27749.6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由鼎合公司给付租车费及杂支费4000元;3.诉讼费由鼎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龙乡公司向鼎合公司出售纸箱,至2015年10月,鼎合公司共欠龙乡公司货款63791.75元。该款经龙乡公司催收,鼎合公司支付了货款36042.15元。余款27749.60元龙乡公司与鼎合公司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付清。但鼎合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被告鼎合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龙公司)向鼎合公司出售纸箱产品。截止2015年10月1日,鼎合公司共欠莞龙公司货款63791.75元。2016年4月15日,莞龙公司向鼎合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龙乡公司收鼎合公司的货款,2015年12月25日:款叁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陆角(32749.60元)。2016年8月22日,鼎合公司向龙乡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有重庆鼎合公司欠莞龙公司(龙乡公司)货款贰万柒仟柒佰肆拾玖元陆角整(27749.60元)。现拟从九月起每月付伍仟元整,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完。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鼎合公司向莞龙公司购买纸箱,有双方往来账目及鼎合公司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莞龙公司向鼎合公司供货后,鼎合公司应当给付货款。莞龙公司委托龙乡公司代为收取货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鼎合公司亦予以认可,该委托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鼎合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鼎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采信龙乡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及举示的证据。龙乡公司要求由鼎合公司给付货款27749.60元及该款从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龙乡公司要求由鼎合公司给付租车费及杂支费4000元的请求。因龙乡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了所主张费用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龙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7749.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龙乡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平审 判 员  李坤人民陪审员  罗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