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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毕长宏刘保新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宏,刘保新,邵志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88号原告:毕长宏,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保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邵志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毕长宏与被告刘保新、邵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毕长宏不能提供刘保新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长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毕长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