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毕长宏刘保新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宏,刘保新,邵志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88号原告:毕长宏,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保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邵志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毕长宏与被告刘保新、邵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毕长宏不能提供刘保新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长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毕长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