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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周锦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周锦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9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经营场所: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经营者:项瑞阳,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锦荣,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县。上诉人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因与被上诉人周锦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送达了《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梅县黄梅镇新乡味堂北门楼餐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