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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蓉与被告张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张守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713号原告:李蓉,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守国,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李蓉与被告张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李蓉负担。审 判 长  邓于君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