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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文航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444号原告:陈文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负责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孙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航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文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航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