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与合肥边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合肥边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70号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A幢909室。法定代表人:尹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边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荷塘路201号新二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家杰,总经理。被告:张家杰,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边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