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鸿雁与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雁,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76号申请人:张鸿雁。被申请人: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昆嵛南路53-9号。法定代表人:林猛,经理。担保人:倪永忠,男。担保人:孙振芳,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鸿雁与被申请人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鸿雁于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签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张鸿雁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东新一中北侧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了被查封房产清单。申请人张鸿雁提供预告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大五里百汇城居民小区甲××-×、××-×、××-××、××-××、××-××、××-××、××-××、××-××、××-××、××-××、××-××、××-××、××-××、××-××、××-××、××-××、××-××号房产,担保人倪永忠提供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香山北路××号房产,担保人孙振芳提供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北宫街××-×号房产为本案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鸿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签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张鸿雁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东新一中北侧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详见查封清单)预查封申请人张鸿雁提供担保的预告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大五里百汇城居民小区甲××-×、××-×、××-××、××-××、××-××、××-××、××-××、××-××、××-××、××-××、××-××、××-××、××-××、××-××、××-××、××-××、××-××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倪永忠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香山北路××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孙振芳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北宫街××-×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保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