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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饶方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方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7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方阳,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方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方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饶方阳通过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去到本区钟村街梦轩旅馆211房,以人民币240元价格将三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饶方阳驾车回到本区石街屏一村镇北东大街五巷一号404房出租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饶方阳的出租屋内缴获白色晶体19包(净重105.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l包(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毒资人民币300元以及电子称等贩毒工具一批。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方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方阳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饶方阳通过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去到本区钟村街梦轩旅馆211房,以人民币240元价格将三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饶方阳驾车回到本区石街屏一村镇北东大街五巷一号404房出租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饶方阳的出租屋内缴获白色晶体19包(净重105.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l包(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毒资人民币300元以及电子称等贩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饶方阳被抓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饶方阳处扣押白色晶体17包18.74克、红色粒状物1包0.15克、白色晶体2包87克、手机1台、人民币300元、电子称1台、锡纸1盒、透明胶袋1盒、摩托车1辆。3、穗番公(司)鉴(化验)字[2016]248号化验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单,证实从被告人处缴获的白色晶体17包,净重1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1包,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8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尿检,甲基安非他命阳性。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6日19时许,“杨总”过来其暂住的番禺区钟村街梦轩旅馆211房间,他临走时说他手上有冰毒,可以便宜卖给其。凌晨1时许,其叫他送毒品过来给其。他到了其房间之后,其给了他300元人民币,他找回其60元,并给了其三小包冰毒,然后就离开了。其拿着冰毒和其男朋友熊某一起开始用锡纸烧着吸食,一会就吸食完了,包装袋也扔了。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饶方阳就是贩卖3包冰毒给其的人。6、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7日凌晨,其在伏击过程中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东张西望,于是就注意这名男子。其和同事跟踪该男子到屏山一村镇北东大街五巷一号时将该男子截住,见他神色慌张,就通知派出所的民警前来,并在北东大街五巷一号404房该男子的住处查获冰毒、电子秤和吸毒的锡纸等物品,还发现该住处还住着一名女子。他们没有反抗,于是民警就把他们带回派出所了。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饶方阳就是被民警抓获的男子。7、证人巫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6日,其和一名网友微信聊天,他微信名叫“说多都是泪”,其微信名叫“是不是深情不及久伴”,其和他微信认识有一两个月了,案发当晚约好见面。晚上20时许,其从市桥易发街附近坐摩托车到石壁街屏山车站,他在车站接其。接到其之后,他带其到他的出租屋。出租屋在四楼,是一房一厅,就他们两个人在。他在沙发睡觉,其在厅里玩手机。过了一段时间,他收到一条微信,然后他跟其说要出去一下,他便出去了。其继续在他的出租屋玩手机。过了约半小时,他就被便衣民警带着进来。警察在房里搜查到一些东西,之后就被带回派出所了。8、被告人饶方阳的前期供述,其有贩毒的行为,2016年7月6日19时许,其到番禺区钟村街梦轩旅馆找朋友小兰聊天,因其以前和她一起吸食过冰毒,其临走时其跟她说其现在手上有点货(冰毒),她如果要的话其可以便宜点卖给她。到了深夜1点左右,她在微信上跟其联系说要货,让其送点货过去,其就马上从家里拿了三个小包出来,然后下楼开摩托车过去钟村街梦轩旅馆211房间找她。其进到房间,里面除了小兰还有另一名男子在,其以每小包8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三包,她给了其三张100元的人民币,其找了她60元散钱,合计收了240元,之后其便离开了。其驾驶摩托车回到石壁街屏山一村出租屋楼下时,便被便衣民警抓获了。便衣带着其到了403房的出租屋里,当时其女朋友小雅正在屋内玩电脑,便衣民警在屋内的衣柜和床底下搜查出其刚刚买回来准备贩卖的冰毒、一个麻古、电子秤及吸食冰毒的锡纸等物。这批冰毒其是7月6日在番禺区祈福酒店外从一个叫“李某”的人手中买来的,他是其以前在钟村商贸城里面一个打鱼场认识的,自称湖南人。其买来后分两个盒子包装,大包和小包共有七八十小包,价格合计2400元。大包装的冰毒及电子秤放在床底下,散装小包的放在衣柜里。其女朋友小雅以前也跟其一起吸食过冰毒,她是7月6日晚上19时许来到其出租屋上网的,当时其正在家里吸毒,她知道其家里藏有冰毒,不过其没有给她吸食。后期供述:否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没有贩卖毒品,毒品是其送给小兰吸的。当天其送毒品给小兰,之前她欠其540元人民币,这次她还其240元,她还欠其300元。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交易毒品的地点、从其住处缴获的毒品、300元毒资、送毒品所开的摩托车、使用的手机等。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饶方阳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联系了被告人饶方阳买毒品,被告人给其送了三包冰毒,其给了被告人300元人民币,找回60元;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发现一名男子很可疑,就通知民警前来,在该男子的住处查获毒品,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饶方阳;证人巫某1证言,证实警察在被告人的出租屋查获了一些东西;被告人饶方阳的前期供述,其贩卖了三包冰毒给小兰(黄某),她给了其300元,其找回60元给她,其屋里衣柜和床底下查获的毒品是其刚刚买回来准备贩卖的毒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饶方阳处缴获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本案还有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吻合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饶方阳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方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方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并综合考虑被告人饶方阳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方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没收的财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105.89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摩托车1台、毒资300元及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锡纸1盒、胶袋1盒,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