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新余市袁河街道办事处迎嘉新村。法定代表人李华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樟树市经楼镇水溪(原酒基厂)。法定代表人龚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渝民初字第02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17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45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樟树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祥瑞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