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2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庆祯与杨有军、王进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祯,杨有军,王进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祯,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有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进双,男,汉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祯与被执行人杨有军、王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祯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约定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庆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