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莫锦中、邓德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锦中,邓德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锦中,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邓德武(自报名),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湾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锦中、邓德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莫锦中、邓德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2日15时许,一个自称“秋某”男朋友的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莫锦中,要求莫锦中帮忙购买毒品,并商定以每克150元的价钱购买15克冰毒。后莫锦中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德武要求购买15克冰毒,并商定每克120元,邓德武遂打电话联系一个叫“阿银”的男子购买15克冰毒。当日16时许,邓德武到广州市芳村西朗地铁站向“阿银”的朋友取了一包用黑色手机袋装着的15克冰毒后拿回广州给“阿银”查看并向“阿银”索要了一小包冰毒。当日17时许,莫锦中打电话向邓德武催要冰毒后驾驶车牌为粤B×××××的红色小汽车到广州市河沙村832公交车总站对面与邓德武会合。邓德武将一包毒品交给莫锦中,莫锦中联系约好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某边步行街附近交易。两人驾车来到大沥镇黄某边步行街附近路段,莫锦中下车将毒品藏在附近草丛中。民警接报后将莫锦中、邓德武人赃并获,当场从莫锦中身上搜出OPPO牌手机一台,在邓德武身上搜出小米手机一台和一小包净重0.78克的疑似毒品,在附近草丛中搜出一袋净重14.64克的疑似毒品,并对从邓德武身上和现场草丛起获的疑似毒品取样。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莫锦中、邓德武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莫锦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邓德武辩称其还没有给钱从老乡处买了七八克毒品,再加上自己掺杂的七克底粉后在广州交给被告人莫锦中,其和莫锦中谈的价格是每克80元,但其还没有收到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5时许,一个自称“秋某”男朋友的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莫锦中,要求莫锦中帮忙购买毒品,并商定以每克150元的价钱购买15克冰毒。后莫锦中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德武要求购买15克冰毒,邓德武同意并打电话联系一个叫“阿银”的男子购买15克冰毒。当日16时许,邓德武到广州市芳村西朗地铁站向“阿银”的朋友取了冰毒后拿回广州给“阿银”查看并向“阿银”索要了一小包冰毒。当日17时许,莫锦中打电话向邓德武催要冰毒后驾驶车牌为粤B×××××的红色小汽车到广州市河沙村832公交车总站对面与邓德武会合。邓德武将装有一个透明白色胶袋装着约15克冰毒的一个黑色的手机袋交给莫锦中,莫锦中联系约好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某边步行街附近交易。两人驾车来到大沥镇黄某边步行街附近路段,莫锦中下车将毒品藏在附近草丛中。民警接报后将莫锦中、邓德武人赃并获,当场从莫锦中身上搜出OPPO牌手机一台,在邓德武身上搜出小米手机一台和一小包净重0.78克的疑似毒品,在附近草丛中搜出一袋净重14.64克的疑似毒品,并对从邓德武身上和现场草丛中起获的疑似毒品取样。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20日6时53分,我用微信名“曾经高傲的不可一世”与微信名“流浪猎人”的朋友聊天。我问他现在那里拿得到不(意思是毒品),他回答问一下才知道,我就知道他还在贩卖毒品。同月22日10时许,我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派出所反映情况,希望配合民警抓获这个贩卖毒品的朋友。当日16时08分,我用微信问“流浪猎人”那里拿得到东西不,他说可以,我问多少钱,他说他没做了可以帮我拿,自己来拿200元,十个起是150元一个,他的号码是136××××6098,我就说我男朋友和他联系。之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流浪猎人”并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的江某将贩毒人员抓获。证人谭某1指出被告人莫锦中是“流浪猎人”。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获赃物、作案工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22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江某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莫锦中、邓德武,当场起获了莫锦中身上的OPPO手机一台(号码136××××6098、135××××3556)及邓德武身上的小米手机一台(号码136××××2559)、白色晶体一袋,在附近草丛中起获白色晶体一袋,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3、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民警从被告人邓德武身上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78克,从现场草丛中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4.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手机通话清单,主要内容为:被告人邓德武的电话136××××2559与被告人莫锦中的电话136××××6098在2016年9月22日17时左右有多次通话。5、被告人莫锦中的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讯问录音录像。6、被告人莫锦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22日15时,我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做小汽车出租拉客生意,一个自称是“秋某”的男朋友通过微信联系我帮他购买冰毒,我说要联系其他人才能拿到货,并用我的手机136××××6098联系一名叫“老表”的男子。最后,“秋某”的男朋友让我以每克150元帮他拿15克冰毒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江某交易。后我联系“老表”叫他帮忙带15克冰毒,价格是每克120元,他答应了。当日17时许,我在广州河沙接到“老表”,让他一起去黄岐收钱,我们就驾车来到黄岐步行街江某,并微信联系“秋某”的男朋友。等待期间,“老表”从他身上拿出一个黑色布包并让我藏到路边草丛里。过了十分钟左右,有民警过来将我和“老表”抓获,在现场草丛里找到我藏的黑色布包并取出里面的东西,当着我和“老表”的面进行称重为16.47克。我不知道“秋某”真名,她微信名为“曾经高傲的不可一世”,我微信名为“流浪猎人”。我不知道“老表”的真实姓名,他的联系方式以“廖云老表”的名称存在我手机上。“老表”知道我与下家交易的,“老表”以每克120元卖冰毒给我,我以每克150元卖给“秋某”的男朋友,可以从中获利450元。被告人莫锦中指出被告人邓德武是“老表”,指认了其与“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被起获的手机、毒品。7、被告人邓德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9月22日17时许,“二哥”打我电话叫我帮找些毒品“猪肉”,后我打通老乡“阿银”的电话问他有没有“猪肉”,他说有要每克70多元,我说要15克,“阿银”答应了并叫我到广州芳村西朗地铁站向他朋友拿。我马上到西朗地铁站拿到了“猪肉”,是一包用黑色手机袋装着,里面用一个白色胶袋装着的约15克白色粒状晶体。后我回广州河沙找到“阿银”并将那袋“猪肉”给他看,还从中装了一点自己吸食。不久,我接到“二哥”电话约我在广州河沙村832公交总站对面见面,十分钟左右后我过去见到“二哥”开他的红色小车在那等。我将那袋黑色手机袋装着的“猪肉”给了他并打算离开,他叫我一起去玩,我说不去。他说你在车上不要动,不要问其他就行了。我问他有没有吸毒的地方,他说有,我就上了他的车。不久,我们来到黄岐一江某,他停车后在后尾箱拿了一瓶水给我,他在车外做什么我就不知道了。过了约十分钟,有民警过来将我们两人抓获,当场在我身上起获一小包“猪肉”,称重约0.96克,在附近草丛中起获我交给“二哥”的那袋“猪肉”,称重为16.47克。我身上的一小包“猪肉”是“阿银”给我吸食的。“二哥”说过去黄岐送我给他的那袋“猪肉”给朋友。我向“阿银”拿15克“猪肉”还没有给他钱,他说让我先拿去卖,他的进货价是每个60元至70元,再加上车费就收每个80元,于是我叫“二哥”按每个80元算给我,我还没有收到“二哥”的钱。如果“二哥”支付给我,我会将钱都交给“阿银”,我帮二哥拿“猪肉”除了从其中拿了一点自己吸食外,没有其他好处了。被告人邓德武指出被告人莫锦中是“二哥”,指认了案发现场、被起获的手机、毒品。关于被告人邓德武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莫锦中指证其为贩卖毒品而向邓德武购买毒品;邓德武在侦查阶段供称莫锦中向其购买毒品,其从他人处拿到毒品后加价出售给莫锦中,邓德武在庭审阶段供称莫锦中向其购买毒品,其从他人处拿到毒品后掺入其他非毒品成分交给莫锦中,并从他人处取得一小包毒品;邓德武虽对其获得毒品的数量方面前后供述不一致,但均供认了莫锦中向其购买毒品后其加价向莫锦中出售毒品的事实,其供述能够和莫锦中的指证相互印证,虽邓德武还没有从莫锦中处获得购毒款,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邓德武向莫锦中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锦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64克,被告人邓德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4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锦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德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台、小米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4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绮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