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学诉被告王朝礼、王朝国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学,王朝礼,王朝国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民初1496号原告:何文学,女,生于193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指定监护人:苟芝兰,女,生于196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昆仑,巴中市巴州区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礼,男,生于196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朝国,男,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何文学诉被告王朝礼、王朝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学及其指定监护人苟芝兰、苟芝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昆仑,被告王朝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学诉称:原告与王保智(已死亡)系夫妻关系,1957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朝平(已死亡),1965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朝礼,1968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朝国。原本困难的家庭有了三个孩子后,日子更加艰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两人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成年。老大、老二相继成家立业,因家庭困难,为帮助老三娶妻生子,成为老人们的一块心病。尔后,因二老年事已高,王保智由被告王朝礼赡养,原告由王朝平赡养,被告王朝国因为未成家未尽赡养义务。2006年王保智因病去世,留下原告随王朝平生活,两被告未尽赡养义务。2011王朝平因病去世,原告一直随大儿媳苟芝兰赡养,两被告均未尽赡养义务。慢慢地原告年龄过高得了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由大儿媳苟芝兰照顾,身体基本健康,可天不随人愿,2017年1月,原告不幸摔伤,到医疗治疗,因年龄过高只有保守治疗,花去医疗费5770元。出院后,原告瘫痪在床,现苟芝兰年龄过50岁,失去了经济能力,也失去了赡养能力,多次要求两被告尽赡养义务,而两被告拒不履行。综上,被告不尊重法律,不孝敬父母,放弃赡养母亲,现特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2、两被告支付原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朝礼辩称:应该赡养母亲,但因多年前分家时已经明确父亲由我家履行赡养义务,母亲由大哥王朝平履行赡养义务。这么多年,父亲一直在我家居住,没有让大哥王朝平和弟弟王朝国负担任何责任,我已将父亲送老归山,现在对于母亲我只同意每月给200元生活费,赡养照顾义务应由大嫂苟芝兰负责。母亲住院的费用已从银行转给苟芝兰2500元。被告王朝国未答辩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王保智(已死亡)系夫妻关系,1957年生育王朝平,1965年生育被告王朝礼,1968年生育被告王朝国。王朝平与原告指定监护人苟芝兰系夫妻关系。1993年,原告何文学随王朝平、苟芝兰生活,王保智随被告王朝礼生活,后王保智于2006年去世。2011年,王朝平因病去世,因王朝礼、王朝国长期在外务工,原告何文学由苟芝兰履行照顾义务至今。同时查明,2017年1月29日,原告何文学被巴中骨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和左股骨中段及远段长段粉碎性、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费治疗费5770元。另查明,2017年3月9日,巴州区曾口镇书台村村委会因原告何文学患老年痴呆,指定其大儿媳苟芝兰为监护人。庭审中,苟芝兰作为原告的丧偶儿媳与被告王朝礼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朝礼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赡养照顾何文学的生活起居,苟芝兰自愿于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赡养照顾何文学的生活起居,二人在赡养期间,原告何文学因病住院治疗的,由赡养人进行护理,但医疗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以后每年的赡养时间均按上述顺序进行执行。同时,原告何文学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及费用由苟芝兰自愿承担。还查明,2016年四川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1019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调查笔录、入院记录、住院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原告何文学已83岁高龄,被告王朝礼、王朝国作为原告何文学之子,在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同时身患老年痴呆并伴有腿部部分骨折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对其进行经济上的供养,还需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关于“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之规定,原告何文学要求被告王朝礼、王朝国轮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共同支付其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57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何文学大儿媳苟芝兰与被告王朝礼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亦未损害被告王朝国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为充分保障原告何文学的权益,并结合被告王朝礼、王朝国的实际情况,若被告王朝国未按期履行赡养义务,则由被告王朝国按月向被告王朝礼支付何文学的生活费850元及护理费850元,原告何文学的生活由被告王朝礼代被告王朝国照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朝礼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向原告何文学履行赡养义务;由被告王朝国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向原告何文学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苟芝兰于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向原告何文学履行赡养义务;以后每年的赡养时间按上述顺序执行。各赡养人在履行赡养义务期间,原告何文学因病住院治疗的,由赡养人进行护理,医疗费用由被告王朝礼、被告王朝国及苟芝兰平均负担。若被告王朝国未按期履行赡养义务,则由被告王朝国按月向被告王朝礼支付何文学的生活费850元及护理费850元,原告何文学的生活由被告王朝礼代被告王朝国照料;二、由被告王朝礼、王朝国各向原告何文学支付医疗费用2885元;三、原告何文学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及费用由苟芝兰自愿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朝礼负担25元,被告王朝国负担25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琳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