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桃、何宗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桃,何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212号移送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桃,男,汉族,2000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何宗龙,男,汉族,1998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钟桃、何宗龙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桃已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向本辖区各商业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宗龙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车辆及其他房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何宗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何宗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6)闽01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对本院(2016)闽01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蔺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