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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家发与王红君、王红梅、王红英、王红凤、王红琴、刘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发,王红君,王红梅,王红英,王红凤,王红琴,刘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161号原告:王家发,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君,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红梅,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红英,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红凤,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琴,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洋,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王家发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