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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世富与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富,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富,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大石头林业局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住所地:敦化市大石头镇。法定代表人:庄发明,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已全部履行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