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马明、杜某某、胡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北票市五间房镇。被执行人:杜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执行人:杜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执行人:胡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杜马明、杜某某、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秀华审判员于志栋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