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厚怡与陈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09-3号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厚怡与被告陈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案号打印核对错误,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民事裁定书的案号补正为(2107)湘0124民初409号。审判员 文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