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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04号原告: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被告: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刘国仙。原告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20元,由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