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军,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52号原告王大军,男,汉族,1977年4月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李小红,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告王大军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大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大军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