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民初1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xxx,原平市长梁沟镇贾庄村人,住本村。被告尹某,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迭台寺乡西岭村人,住本村。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尹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2月18日(农历)二人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因原、被告二人性格差异大,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2006年,被告因打架以故意伤害罪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刑2年。2016年3月被告刑满释放,依然我行我素,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顾。原告为了生活从2016年6月开始在太原市打工生活,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尹某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自由恋爱后同居,2005年2月18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尹芸洁。2006年2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按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8月2���(农历)生育一子,取名尹云磊。2013年5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稳定婚姻家庭,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