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明、张金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明,张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金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王晓明、张金翠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