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周建、张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周建,张红军,付克丰,张堡垒,付文武,蔡高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847号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杜福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周建,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张红军,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付克丰,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住汤阴县。被告:张堡垒,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汤阴县。被告:付文武,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蔡高峰,男,汉族,19779年1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汤阴县。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周建、张红军、付克丰、张堡垒、付文武、蔡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