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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赵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76号原告: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号房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斌、刘程,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赵军,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军经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军支付租金9074.24元、违约金18231.39元,共计27305.6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取得喜洋洋小区A10栋1单元601室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于2008年12月24日与济源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济源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开始入住。2011年12月26日,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其单位,接替原济源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其单位多次催缴,但被告一直未缴纳房屋租金,此期间被告共拖欠租金9074.24元,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告应付的违约金为18231.39元。原告提供济源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拖欠房租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证明其主张。被告赵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故被告作为承租方应当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为9074.24元。双方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未付租金的,应按欠租金额的10%乘以逾期月数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截止2016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18231.39元符合该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租金9074.24元、违约金18231.39元,共计27305.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