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竹青与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青,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437号申请执行人王竹青,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坤,任经理职务。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王竹青与被执行人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社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劳人仲案字【2016】26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社劳人仲案字【2016】2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