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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海英与高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英,高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558号原告:丁海英,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高选,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英与高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海英撤回对被告高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丁海英负担。审判长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