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海英与高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英,高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558号原告:丁海英,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高选,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英与高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海英撤回对被告高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丁海英负担。审判长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