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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547号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兰、黄大松、何六龙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陈桂兰,黄大松,何六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547号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新田县工业南园华泰家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飞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兵,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兰,女,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灶生,湖南省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昌运,湖南省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黄大松,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元敏,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六龙,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兰、黄大松、何六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湖南吉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运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