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37号原告任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焦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