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福明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福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82号罪犯冯福明,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福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2504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鼓山检察院指派徐进、林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机关指派李世国、张良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福明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冯福明已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27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1500元,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福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福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福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贪污罪且未履行财产刑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福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款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