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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魁与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魁,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623号原告:陈魁,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官忠,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龙,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陈魁诉被告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卫东委托代理人张官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现金7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做生意急需为由,借原告75000元,有借据。后来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推脱不还。被告袁龙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6月29日被告袁龙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75000元的事实。并且在借条中约定从借款的下月20日开始每月还1万,直至还清,但被告袁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袁龙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袁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和有效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魁现金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从下月20日开始每月还一万,直至还清”。被告袁龙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从借款的下月20日开始每月还1万,直至还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魁7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