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志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青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林,青和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18号原告:汪志林,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和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60号。负责人:董延刚,该公司经理。原告汪治林与被告青和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汪志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汪志林负担。审 判 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 浩书 记 员 胡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