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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瞿生万犯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生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2执154号被执行人瞿生万,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梁河县。本院在执行瞿生万犯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瞿生万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国土、城建、工商、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瞿生万的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瞿生万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2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执行员  范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