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年春与朱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年春,朱焕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1076号原告:周年春,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焕东,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周年春诉被告朱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年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焕东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年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364784元人民币和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利息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朱焕东订购原告各类纸箱合计364784元,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付清货款364784元。经无数次催要都无结果,其中多次以不同的手段欺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焕东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微信记录截图11张,证明订立合同的过程及欠款的事实;4、往来账明细清单2份及对应的出库单,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朱焕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朱焕东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朱焕东在2016年5月份期间与原告联系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包装材料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送货后于当月月底付款。之后自2016年6月份起至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多次供货,并再次约定于2016年7月底前付款。但被告未如期付款,于201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今欠到东方包装厂周年春货款364784元,于2016年11月21日先还200000元,其余货款另行协商。如果不归还按息3分每月增加。欠款人:朱焕东。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了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且原告的出货单对上述欠条也能相印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理应诚实守信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价款,现逾期未付,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64784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欠条上约定“如果不归还按息3分每月增加”,但该约定不明,原告同意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起算日期因欠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故应从次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年春货款364784元及违约金(以36478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朱焕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喆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