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庆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072号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庆春,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有限公司与方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