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毛文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文华,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无业,。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文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海东、智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毛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忻州牡丹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24832576X的信用卡,从2013年3月份开始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12月,共积欠本金32370.24元。期间,从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银行工作人员先后59此电话催收,毛文华拒不还款。2016年11月29日,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毛文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忻州七一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00040411700545279X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12月份,共透支本金17113.94元。期间,从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3日,银行工作人员先后3此电话催收,4此上门催收,毛文华拒不归还。2016年9月28日,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毛文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忻州牡丹支行本息45162.7元,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忻州七一支行2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证人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书证—办卡资料、户籍证明、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华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合计本金金额为49484.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毛文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积极追退银行全部本息,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文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吕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