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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应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5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应宽,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关于被执行人李应宽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应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应宽履行缴纳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应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应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应宽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宜州市支行21×××58账号内存款4700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城关分理处的62×××65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