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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8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