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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席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24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席某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地址:晋州市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