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席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24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席某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地址:晋州市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