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66号原告: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法定代表人:罗金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森,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的鹦鹉(YINGWU)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系“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原告发现一家名为“品牌乐器特价专卖店”的卖家销售假冒的鹦鹉牌手风琴。于是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供“品牌乐器特价专卖店”的使用者信息并将该专卖店下架,但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原告遂以“虚假宣传”为由在本院起诉被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措施删除在其淘宝网平台上载明“品牌乐器特价专卖店”销售鹦鹉牌手风琴的全部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在其网络服务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杭州市××区,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辩称:本案为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为天津市××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应当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而原告起诉状上主张的案由为不正当竞争项下的虚假宣传纠纷。无论侵害商标权纠纷还是虚假宣传纠纷,均属于侵权案件。且本案为网络购物平台侵权纠纷,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网络购物平台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被侵权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区,该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