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永运与蒋雄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运,蒋雄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257号原告:徐永运,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怀(系原告之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蒋雄进,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徐永运与被告蒋雄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永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徐永运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颖 更多数据: